一、鉴定的选择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如通过召开专家会议、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等方式能够查明技术事实的,可以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是否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由办案机关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决定。非技术事实如经营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同一性的查明,一般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
二、鉴定机构的确定
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专门知识的人员,具有相应检测设备和检测条件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鉴定。
涉及特殊技术领域的鉴定,鉴定机构因缺乏专业检测设备,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就鉴定事项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技术检测,但应当审查被委托单位的资质、检测条件,并就委托过程作详细记载说明,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已就同一事项经权利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过的,一般不再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回避
办案机关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与能力,与办案人员、权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案件审理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进行审查。鉴定机构具有上述情形的,不得委托其鉴定;鉴定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鉴定机构更换。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情况告知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及期限。确因案件侦查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告知上述信息的,应当在相关事由消失后及时告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情况,应当包括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专业领域等基本情况。
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后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回避理由正当的,应当重新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上述回避规定适用于接受鉴定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
四、鉴定事项的确定
1、委托技术鉴定前应当固定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2、委托鉴定书中应当准确无误地表述委托鉴定的事项,并要求鉴定机构在充分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程序和规则公正出具鉴定意见。
委托鉴定事项一般包括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等。
鉴定事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将一些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的内容,或者属于法律判断内容等无需委托鉴定的事项,交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判定。
3、同一性鉴定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因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破坏等原因无法比对的,可以采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技术资料或者产品等载体反映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4、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使用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
5、权利人记载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调取的其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相同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
五、鉴定的预审查
1、鉴定前,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当面或者书面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检材、鉴定事项的意见。当面听取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对于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意见,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将意见转告鉴定机构,要求其充分审查并吸收正当、合理意见。
2、鉴定意见正式出具前,办案机关可以在不影响鉴定机构独立作出鉴定结论的前提下,针对鉴定意见初稿中鉴定过程记载是否清楚详细、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委托要求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是否清晰等方面进行预审查,提出意见。
六、鉴定意见的审查
1、办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委托鉴定的程序以及鉴定意见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如果存在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鉴定意见存在内容不清晰、语义分歧等情形的,可以向鉴定机构、鉴定人询问,或者调取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陈述等,并要求其详细说明。
2、办案机关应当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的意见。当面听取意见的,应当制作详细笔录。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可以听取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3、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权利人、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或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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