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受理条件
报案人报案或者控告时,应当提供以下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以及存在涉嫌犯罪行为:
1、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载体;
2、商业秘密的权属证明材料;
3、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查新检索报告或专家意见等;
4、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5、被控告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线索;
6、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初步证据。
报案人可以一并提交被控告人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证据。
二、公安局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涉嫌犯罪的事实,或者其他情节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程序等途径解决。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本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三、准确、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限制被控告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被控告人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认定意见作出前,原则上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四、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办,派出所不得办理。必要时,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办理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由负责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对案情重大、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必要时,经市级人民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后,可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五、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且不违反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探索开展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结案后,被害人不得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因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别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原则上两案可以分别处理,但办案机关应当加强协调,保证处理结果相统一。
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被告人,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行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南京知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公安、检察院、法院重大疑难复杂难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
2、省高级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3、各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层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