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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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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74

一、总体思路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可以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主要认定标准,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大幅降低、权利人商誉严重受损、大量减产、客户大量流失或者丧失大部分市场份额等导致权利人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可以认定为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

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后果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破产、倒闭起主要、决定性作用。

三、“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认定

以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认定损失的标准,应当仅限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

合理许可使用费,可以综合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使用相同或者其他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使用类似商业秘密收取的费用,以及商业秘密的类型、商业价值、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认定。

四、“商业价值”的认定

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可以根据其商业价值来认定损失数额。

商业价值,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包括实际已获得的利益和预期可得利益,以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五、“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作为对价获得的股权、债权等利益可以认定为财产性利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按照约定将商业秘密交付但尚未实际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或者商业秘密尚未交付但已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其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商业秘密尚未交付,亦未实际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该财产性利益不认定为违法所得。

六、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时技术贡献率的适用

被侵犯的技术秘密系整体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该技术信息或零部件在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整个产品中起核心或决定性作用的,可以以整体方案或者整个产品产生的利润计算。不起核心或决定性作用的,在可以区分的条件下,应当根据该技术信息、零部件在整体技术方案、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实现整体技术效果的贡献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

技术贡献率可以根据鉴定意见、审计评估意见、技术专家或者技术调查官咨询意见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审查涉案技术秘密对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的作用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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