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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如何认定“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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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77

一、总体思路。该项行为主体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及“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之外的第三人,具体表现为明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仍然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明知”是该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即明确知道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明知他人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承担过民事责任、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2明知他人系职业性商业间谍。

南京知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主要办理:

1、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重大疑难复杂难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

2高级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3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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