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该项行为主体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及“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之外的第三人,具体表现为明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仍然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明知”是该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即明确知道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明知他人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承担过民事责任、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2、明知他人系职业性商业间谍。
南京知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重大疑难复杂难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
2、省高级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3、各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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