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之于众。披露的公开化程度或者受众的多少,一般不影响披露行为的成立。
二、使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三、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自己持有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有偿或者无偿地提供给他人,或者指导他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
南京知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重大疑难复杂难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
2、省高级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3、各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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