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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河道采砂证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32名被告人被东台市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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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0 290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东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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