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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偷拍油污水,船东单位和船长等十二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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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57

武汉卓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的航线为从江苏省南京市经安徽省芜湖市至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宁波市北仑港返回南京市。

 依照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某公司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规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排放,也可由具备接收资质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单位卓某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船舶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其亦未将含油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国裕1号船船长的被告人向、担任轮机长的被告人殷某、胡某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2019年3月,经举报,国裕1号船将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向等各被告人供述了国裕1号船轮机长等为公司利益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污措施,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五次将舱底含油污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的事实。因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偷排频次稳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没有变化,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来源相同且性质稳定,不存在本质变化,故就舱底残留含油污水取样送检。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属于“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的专家评估意见证实,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五次偷排含油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单位卓某公司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判令被告卓某公司承担本案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750元、专家评估费用9000元及公告费用700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苏01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卓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

这是一起由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审判的污染环境案,作为船东单位被判定构成单位犯罪,船长等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等十二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重的判刑一年六个月。在江苏省范围内所有的环境类刑事、民事案件均由环境法庭审理,二审上诉到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即南京市中级法院环境法庭)。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办理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代理辩护,主要办理涉及到环境资源相关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具体工作:

在公安阶段:前往公安局、派出所办案单位,了解涉嫌罪名和大概案情,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了解具体案情,分析案件构成的罪名和可能处理的结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在检察院阶段:对接检察院,查阅具体案卷,更清楚了了解案情情况,会见被告人,搜集并提供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自首、立功等有利证据,为被告人作无罪、减轻、从轻辩护。

三、在法院阶段:根据案卷证据、情节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作无罪、从轻减轻、缓刑辩护。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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