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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能履行合同,如何才能符合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否可以解除、变更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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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2088


南京知名律师杨正宏认为,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法律构成要件为:(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妥善处理,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南京知名律师杨正宏还认为,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等方式维持合同关系、继续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地判决解除合同。为防止情势变更被滥用而影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损失分担中应遵循侧重保护守约方原则,并在作出适用情势变更判决前,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江苏省著名律师、南京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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