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名律师杨正宏认为,对于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原因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控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金融类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金融类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全部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应注重审查疫情及防控措施与金融类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只有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才能免责,超出其影响范围的不能免责,如果新冠肺炎疫情与当事人过错并存的,过错部分不免责。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通知义务。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支持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未采取适当减损措施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省著名律师、南京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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