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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认定违约行为,是否只要违约,法院一定就要判决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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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902


南京知名律师、经济案件知名律师杨正宏认为,疫情期间,及时违约,法院不是必须判决承担违约金。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严重程度、传播范围、发展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全国各省市政府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隔离、延长假期、推迟复工时间、交通管控等防控措施,且防控措施的手段方式和解除期限在空间、时间上仍难以预测,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各类金融合同的正常履行。全市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应合理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预见判断和风险控制能力、金融交易自身的种类属性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区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对合同标的物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宜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

江苏省著名律师、南京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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