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因非法排污被判处罚金20万元,相关负责人获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原木”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印花布的生产和销售。平时,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要经处理设施过滤并收集油水后才可排放,这项工作一直由李问负责。2017年11月5日,李问在调试公司新安装的一台废气处理设施时,发现有油水混合物从设备底部的一个小洞中渗出,污染了地板。李问觉得调试时间不会很长,滴落的油水也不多,就用一根塑料管将设备的小洞和雨水下水管道连接起来,再拿木板进行遮挡。李问以为没有人会发现,谁料第二天上午,环保人员就发现了问题,并立即组织人员将雨水窨井内约6公斤的油水混合物抽出。经鉴定,上述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污染物的处理属于李问的职责范围,其作为原木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原木公司及李问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李问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排污的时间较短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近日,如皋法院判处原木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李问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如皋市法院章智敏院长说:“这是如皋法院今年审理的众多污染环境案件中,首例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案件。”(稿件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胡晞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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