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兵。
2015年3月18日至2019年5月31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2311件,其中,刑事案件805件,民事案件96件,行政案件1410件。审结2125件,结案率91.95%。5起案件分别获评“第二批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中国十大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例”,其中1起案件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典》;9起案件获评市法院优秀案例或优秀裁判文书。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李兵介绍,全市两级法院始终保持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从重打击的高压态势,着力形成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强力震慑。在已审结的45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共判处86人犯污染环境罪,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83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罚金刑方面:判处3万元以下47人,判处3万元以上39人,最高判处100万元,并对12家犯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判处4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的罚金。
四年多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3件,审结16件。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南京法院理念先行,着力打造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品牌:案件审理中邀请专家发表意见,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把修复环境作为审判的首要环节,把被告人是否主动履行修复环境或交纳修复费用作为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金给付方式,一方面使企业明确不能达标排放将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另一方面也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对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支出费用予以支持;及时移送执行,力争案结事了,在已经审结的10件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除1件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未能交纳环境修复费用外,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均交纳了环境修复费用。
一、设立环境资源法庭
1、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
2、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3、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
4、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
5、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6、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
7、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8、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
9、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上述环境资源法庭均以在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庭或者派出人民法庭挂牌的方式设立,具体以省委编办批准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起始时间另行通知。具体案件管辖区域为: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3、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4、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5、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6、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7、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8、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9、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三、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集中管辖的案件为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案由见附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仍由根据苏高法〔2013〕89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全省资源环境集中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承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承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业务庭)继续受理、审理。
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案由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1、投放危险物质罪;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3、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
5、抢劫危险物质罪;
6、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危险物品肇事罪;
8、污染环境罪;
9、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贪污罪;
10、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受贿罪;
11、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12、环境监管失职罪;
1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7、非法狩猎罪;
1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9、非法采矿罪;
20、破环性采矿罪;
2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3、盗伐林木罪;
24、滥伐林木罪;
2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2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其他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9、探矿权纠纷;
10、采矿权纠纷;
11、取水权纠纷;
12、养殖权纠纷;
13、捕捞权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
7、渔业行政管理;
8、畜牧行政管理。
江苏省著名环境资源律师、南京资深专家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环境资源法庭重大疑难复杂的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二审上诉的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3、各高级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4、各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及其他巡回法庭申诉再审的环资源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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