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经过侦查追踪,查清一个通过“水客”将枪支走私入境并通过网络销售范围跨全国十余个省份的网络贩卖枪支、弹药的犯罪团伙,抓获15名团伙成员,缴获气枪80支、火药弹100余发,铅弹200余发及相关配件200余件,捣毁制弹窝点4个,梳理发现交易线索200余条,涉及全国10多个省份。
今年3月,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民警发现一个微信群群成员每日在群中交流枪支弹药的照片与视频,疑似枪支买卖,神秘的微信群主有着极其良好的口碑,不仅货源充足而且为人守信,只要给钱就能买到“真货”。尽管价格略高,发货速度却很快,少则三天多则半月,买家就能收到货,远远超过一般的网络销售枪支速度。
群主“CSdiy”引起了警方注意。通过调查发现此人的真实身份为重庆沙坪坝人谭某,2009、2013年均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被处理。“谭某这两年经常往返深圳、香港等地,结合国内的气手枪大部分来源于香港,以及谭某以前在网络上也有卖枪支配件的记录,综合各种线索分析发现,谭某存在售卖枪支、弹药的行为。
今年5月初,办案民警找到了微信群中的两位成员:安徽芜湖的陈某与南京的李某。5月6日,民警兵分两路,在二人家中将其抓获。通过现场搜查提取物证,陈某家中藏有4把气枪,李某家中藏有1把气枪,两人均交代自己的枪支是从微信群主谭某手中购买得来。民警随即将缴获的枪支送到有关部门进行杀伤力鉴定,最终确认符合枪支鉴定标准。
南京玄武公安分局发现可疑交易线索200余条,以谭某为首的网络枪支贩卖团伙销售网络覆盖全国10个省份。在江苏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专案组派出10多个抓捕小组分赴陕西、重庆等相关省份,在当地警方配合下,集中开展抓捕收网行动,先后抓获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钟某(男,35岁,辽宁沈阳人)、陈某(男,30岁,重庆人)等13名犯罪嫌疑人。
5月10日下午,谭某被抓获。在抓捕房间里,民警现场搜查出4箱枪支以及百余件枪支配件。经查,今年42岁的谭某因为爱好枪支又不满足于自己收藏,渐渐地走上了贩卖枪支的不归路。2013年,谭某曾因为售卖枪支弹药而入狱服刑。2016年刑满出狱后,谭某不仅没有收手,反而扩大了销售规模。起初,谭某的枪支生意都是熟人介绍,后来他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开始自己当群主。他利用微信群、论坛等交友渠道发布销售枪支广告信息,招揽微信好友并发展为下级代理商,扩大生意规模。
与一般的网络售枪团伙不同,谭某为了利益最大化,整个流程大部分都是自己一手操办。进货、组装、销售、宣传全都亲力亲为,女友罗某偶尔帮忙运货,其他几个代理商也只是帮介绍生意,到谭某处拿货,他们之间并没有协约分成。
此外,谭某还有另外一大客户源,那就是一些小型剧组。“大型剧组使用枪支都知道要正规的报备申请使用,但个别小型剧组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追求画面的逼真与刺激,就从网络上购买枪支弹药。”杨文涛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嫌疑人谭某到案后,办案民警在北京某剧组查获了15把气手枪,都是从谭某手上购买的。
在谭某的4个制弹窝点处,办案民警还缴获了他专门修理枪支的车床,以及大量其自己自制的弹药。据嫌疑人谭某交代,他每次都会攒齐10笔订单再去深圳,扮成“水客”去香港拿货。走私入境之后,就利用快递将货发出,有时候他和女朋友罗某还会亲自送货上门。由于谭某的货源稳定、供货快捷,这让谭某很快在网络上面树立了口碑,生意源源不断,短短两年获利数十万元。
目前,谭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稿件来源:现代快报网 责任编辑:王晓)
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是指用于上述枪支的各种类型、型号的子弹;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火线、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刑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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