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在受让人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逾期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也就是,只要投资商、开发商为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以,不管是开发区管委会还是政府招商引资帮办的其他部门签订协议都是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为,地方政府的协议不能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律师应当注意对出让合同进行审核,提醒我们的客户注意这一重大风险。
杨正宏律师 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电话:18851776688
南京房地产建设工程专业律师,30多年律师执业经验为大型房地产公司担任全程法律顾问,代理解决重特大土地、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二审、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
联系电话:1885177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