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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江苏省首例偷倒渣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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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3 808

偷倒渣土,4人被判刑

2016118日,王福荣、罗叶强、吕林和分别驾驶渣土车,先后两次从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一施工的工地上装载渣土,并由王玉民驾驶小轿车带路、引导,经沪宁高速连接线行驶至南京市中山陵陵东路上,王玉民指使罗叶强、吕林和将车上的渣土倾倒在正在使用的陵东路上,王福荣也跟随一同将车上的渣土倾倒在陵东路上。后经过往市民报警,由中山陵管理局对违规倾倒的渣土进行清理,直至当晚22时左右,陵东路交通恢复正常。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很快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并侦查终结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玄武区检察院经审查很快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四名被告人被玄武法院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加强城市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这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也是广大市民的要求。据了解,该案是在江苏省省办理的第一起非法倾倒渣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今后对全国各地整治乱倒渣土行为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各地公检法机关可以一次判例为根据直接追究偷倒渣土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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