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伙同林某虚构建设工程,诈骗被害人李某40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虽然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胡某和司某还是以合同诈骗罪,于11月3日被开封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4月12日,李某在两个好朋友的介绍下,接了一个工程--为一家公司建设办公房。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和林某在和李某见面后,提出:该工程需要走招标程序,如果李某想承揽该工程必须按照正规程序参加投标。接下来李某分别以缴纳投标保证金、报名费、图纸押金以及疏通关系等名义,向王某提供的账号上打款18万元,并与2013年1月和“王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交付给胡某合同履约金20万元。后李某多次与王某、林某联系,二人却以种种理由回避。感到事情不妙的李某选择了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林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司某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王某和林某于11月3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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