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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也要赔,无锡法院判决骂死人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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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1011

于某在其女友汪某表现出了自杀倾向,既不劝慰阻止,也不报警求助,甚至还冷嘲热讽恶语相向,最终女友自杀。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某某被判赔偿8.2万元赔偿金。

2016619日中午11时许,于某(男)因琐事与女友汪某在微信中争吵。汪某在气头上,就拍了一个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看见后,没有马上安慰和劝阻,而是刺激汪某,并威胁要将汪某放在家中的包从楼上扔下去。这进一步刺激了汪某的情绪。1122分,汪某发送微信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远都是这样,太好了,被人欺1130分,汪某将有河边水流的视频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后,于某在微信聊天中仍言语污秽,辱骂汪某,发送你去跳吧,没人会可怜你在乎你等其他辱骂语音等聊天内容。此后,汪某跳入河中。当天中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女子溺水。民警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名女子就是汪某,已经溺亡。

2016815日,汪某父母将于某诉至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汪某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法庭上,于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他辩称,之所以要扔汪某的东西,是因为要退房而汪某不来拿。汪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她向她爸爸要钱没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汪某就曾多次有过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于某还辩称,汪某说过她会游泳,但她没有游上来,说明其自杀意愿很强烈。并辩称自己与汪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汪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为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二人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这一有争议的事实,法庭准许原告方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承办法官方玉宝通过证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两次火车票购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定二人关系亲密,并非被告辩称的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应对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于某并不在汪某身边,但其言行对汪某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汪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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