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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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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1065

    案情

    2016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的晋F31***蓝色北京牌农用车跟随杜某驾驶的割草车在南某村南收割李某的玉米,当车行驶到庄稼界畔时,杜某驾驶割草车停下来准备倒车,跟在后面的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确定车后状况的情况下也向后倒车,农用车右后轮将李某撞倒并碾压,致其受伤,割草车上负责”扶帽”的于C喊:”撞着人了”,被告人张某某停下车拨打了120和110报警,李某被送往山阴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观点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农用车在倒车时未查看车后情况,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作了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和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考虑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系过失犯罪,其所驾驶的机动车系本人的合法财物,非专门为犯罪所准备,应予发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一辆晋F31***蓝色北京牌农用车发还被告人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