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因纠纷,在听松苑小区内,将小区车库叶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叶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具有突发性、偶发性。被告人崔某甲无前科劣迹,主动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综上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