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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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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1115

    案情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重型货车在国道326线K1284+900米处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某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观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规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以及犯罪事实、性质,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并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详细勘验、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也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其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不予采信。对其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关于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原则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甲、许某甲属于死者魏某乙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乙因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致其受伤,符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甲、许某甲和许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由被告人张某甲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鲁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案中,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云G47×××号车、鲁某某驾驶的云G52918号车均挂靠于汽车公司,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汽车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份,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甲、许某甲和许乙请求赔偿的各项计算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被害人魏某乙虽系农村人口,但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故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魏某甲、许某甲的经济损失具体为死亡赔偿金24299元×20年=485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魏某甲6036元×14年÷2=42252元、(2)、许某甲6036元×20年÷2=60360元,交通费881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00元×3天×3人=900元、住宿费900元,合计591273元;许乙的经济损失具体为医疗费3681.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天=600元、误工费195.47元×6天=1172.82元,垫付的费用:鉴定费3300元+400元+3600元=7300元、抢救费2989元、丧葬费17000元、乘车人李红兵、王林、王湘雨等十一人的医疗费68211.16元,合计100954.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乙、许某甲和许乙的经济损失合计692227.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云G47×××号车、云G52918号车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各11.2万元共22.4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468227.4元,由保险公司在云G47×××号车商业第三险50万元的60%即30万元、云G52918号车商业第三险100万元的40%即40万元,共计7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甲、许某甲的经济损失59127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乙的经济损失100954.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四、由被告人张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某某、开远市盛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甲、许某甲和许乙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