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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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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967

         20169261250分左右,被告人甲驾驶奥迪A6小型轿车,在某林业局某旅游区某禅寺斋堂到念佛堂施工工地内的上坡地段由西向东行驶,因道路坡度较大,路面泥泞,导致车辆不受控制自行下滑,在下滑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甲操作不当将在路边干活的被害人李某某刮倒掉进南侧深沟里,被告人甲发现后马上打120急救电话并找懂医的人帮忙救治,被害人被送到某市矿务局煤炭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胸腹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肝脏、脾脏破裂失血死亡。被告人甲于2016927日主动到某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929日被告人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物证车牌号*****的奥迪A6小型轿车照片,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甲自首说明,某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害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甲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甲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某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在施工工地内道路行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鉴于被告人甲系自首,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抢救,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甲判处有期徒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经某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被告人甲适合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