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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废品加工不当也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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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970

2016年4月起,兄弟俩甲、乙承租某处废旧房屋一起从事废品收购、加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两兄弟既没有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也没有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曾包装过各种化学药剂、液体的废旧包装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敞放于露天场地。

长时间的风吹雨淋,残留于包装桶内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渐渐流至地面。后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现场采样检测,从这些废包装容器中检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且都超出了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值。据此认定废包装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且重量达31.996吨,严重超出刑法规定的3吨入刑标准。

经法院审理,认为弟兄俩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南京律师认为,公民在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或其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过程中,要在取得相关处置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防污染的有效措施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切忌不可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非法任意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而自食苦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