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甲与某镇村民乙、丙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后,甲用菜刀将乙、丙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甲家属赔偿被害人乙、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
南京律师认为,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丙因地界发生口角后,甲用刀砍伤乙、丙,甲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