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担任遂平县常庄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在常庄乡卫生院采购药品注射用血栓通的过程中,收受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夏某(另案处理)多次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187000元,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观点
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这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平县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马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违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