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851776688欢迎您访问!

首页 > 经典案例 > 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

许某某贪污案

返回
2017-03-01 1049

    案情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担任仙桃市西流河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领取、发放许家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过程中,多次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将许家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41153元占为己有。

    法院观点

    被告人许某某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411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贪污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修正后的法律对被告人许某某的处罚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定罪量刑。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将涉案赃款41153元发还仙桃市西流河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