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区天河街其经营的久成粮油店内,拒不配合黄陂区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执法人员刘某等人执法,在阻拦执法时,将刘某打伤。后被告人陈某将其私藏用于贩卖的食盐托至小轿车,盐务局执法人员杨某用手机摄像取证时,被告人陈某将杨某的苹果牌iphone6plus16G型手机砸毁。经鉴定:刘某主要损伤为颈部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被损苹果牌iphone6plus16G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71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代其赔偿刘某、杨某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南京律师) 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