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自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马仁良在没有取得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从济南购进的”阿莫西林”原粉、”亚甲紫蓝”染色剂和从禹城购进的葡萄糖按一定比例在禹城市某小区租赁的车库内加工包装成”阿莫西林”兽药,生产好的袋装”阿莫西林”兽药由马仁良、李某销售到高唐、茌平等地养鸭户,销售价值达52390元。(南京律师)
法院观点
被告人马仁良在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生产兽药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销售金额5239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马仁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马仁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仁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