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8月初至2016年10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元路堰头**号隔壁的店面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邹某、胡某、韩某、杨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该赌博场子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头钿人民币40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八千元,上缴国库(已追缴);被扣押的自动麻将桌一张、头钿人民币四十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