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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军故意伤害一审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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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943

    案情

    2016年8月3日9时许,老舍古乡白家渠村的黄某甲与兄弟黄某某来到高杰村镇刘家山村白海军家,双方按照之前约定的方案换羊,后由于意见分歧,白海军提出不再进行交换,但黄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后演变为互相厮打,黄某甲受伤住院。2016年10月17日,经榆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南京刑事律师)

    法院观点

    被告人白海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海军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海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海军犯罪情节较轻,结合社区调查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