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乙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甲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甲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倪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某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甲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价格向李某(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李某117000元。甲、乙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某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甲用总量的三分之一,乙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丙先后共用2000元向甲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2008年7、8月间,被告人丁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甲购买氰化钠5袋。2009年9月,被告人戊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甲购买氰化钠3袋。丙、丁、戊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南京律师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戊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且五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