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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是否产生抵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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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939

案情摘要

  贺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向开发公司购买在建别墅一套,总金额600余万元,同时贺某与银行签订了住房按揭抵押合同,约定银行按揭贷款向贺某发放500万元贷款,以上述在建房产作为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后因开发公司原因未能按时交房和办理产权证书,贺某与其协议解除购房合同。银行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且对预告登记的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处理

  本案房屋抵押系预告登记,并未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因此不发生抵押权效力,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贷款本息,驳回银行要求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1、所谓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是指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因为此时商品房尚未建成,其上不可能成立所有权,亦不存在不动产登记簿。预购人未取得使用权登记,房屋抵押权就无法完成,抵押权则不能产生。2、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抵押登记,应指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的登记,即本登记,非预告登记,系对房屋建成后所有权的抵押登记。3、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而言,在房地产公司和购房人可以协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或者房屋已经登记到购房人名下时,可以考虑由银行垫付费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购房人和房地产公司不配合,则银行提起诉讼,判令房地产公司和购房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以实现预告登记于正式抵押登记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