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A公司与B支行签订了团购住房合作开发协议(草稿),B支行组织员工团购住房。合同约定了房型、价格、交付时间、团购预付资金交付、违约责任等。签订后B支行组织了470名职工团购,缴纳预付款9400万元。项目未按时竣工,B支行起诉要求解除团购协议,A公司返还预付款且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法院处理
团购协议仅约定基本户型、套数,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基础性合同,A公司以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要求确认团购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解除团购协议,A公司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区分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要结合当事人立约时的真实意思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要件进行综合判断,关键在于区分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或者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欠缺或者不确定的情况,如果存在此种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无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