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陈某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陈某购买张某名下房产一套,张某收取房款后将房屋交付陈某,陈某租赁给谢某,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债务纠纷,债权人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归还37万元,强制执行中法院查封了上述房产,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系房产所有权人,解除查封措施。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陈某未实际占有房产,驳回其诉请。二审认为陈某已通过租赁方式占有房产,判决解除查封,但驳回要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所有权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物权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