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0年10月,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购买李某名下住房一套。同年11月,刘某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监管人担保公司。后李某妻子陈某以其是共有人、李某未经其同意出售房屋为由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处理
陈某是共有人,驳回刘某诉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应驳回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