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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同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条件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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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863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某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房屋由王某出租,但是签约主体均为李某。后李某未与王某商量,将房屋转让给童某,童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与童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处理

  驳回王某诉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不属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的情形。如买受人是善意,且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共有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