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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当事人以此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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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994

案情摘要

  2006年,友谊公司与国方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友谊公司将某地块(国有划拨)转让给国方公司。合同签订后国方公司按约支付了转让款。后友谊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合同无效,要求国方公司返还土地。一审判决合同无效,友谊公司返还转让款和利息,国方公司返还土地。二审维持。

判决生效后,友谊公司完成了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国方公司提出再审,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法院处理

  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在判决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