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4年8月,美兰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华公司承建美兰公司开发的大厦。因大华公司原因工程未能完成,美兰公司发函终止了合同,美兰公司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465万元。本案工程因未招投标而无效。美兰公司起诉,要求大华公司赔偿逾期交房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465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驳回美兰公司诉请。二审认定大华公司对合同无效有过错,施工过程中亦有不足,酌定承担美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30%。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