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9年6月丽都公司与隆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隆达公司承建丽都公司花城小区。合同签订后,隆达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开始施工,因工程无手续,主管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经协商后隆达公司退场,将已建工程部分移交给丽都公司。隆达公司起诉要求丽都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经鉴定按照定额计算,造价19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工程款为1300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又未经验收,应当按定额计算为190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万元,判决丽都公司支付1100万元及利息。二审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依鉴定工程款为1300万元,改判丽都公司支付5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验收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支付并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