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851776688欢迎您访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返回
2017-02-23 948

案情摘要

  2006年,福华公司与丰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华公司承建营业楼工程。工程于2009年6月25日验收合格,丰兰公司结欠福华公司工程款1700万元。因丰兰公司向殷某借款3000万元无力归还,于2009年9月15日将营业楼部分商铺过户给殷某折抵借款本息,办理了产权登记。2009年12月15日福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丰兰公司偿还1700万元工程款本息,并且主张对营业楼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丰兰公司支付1700万元工程款本息,福华公司对营业楼享有优先受偿权。2010年5月案外人殷某以部分商铺归其所有,向法院申诉。

法院处理

  该案再审,维持丰兰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改判对殷某名下的房产以外的面积享有优先受偿权。福华公司上诉,再审二审改判继续对全部营业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