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约定共同开发某商品房项目。甲公司负责施工手续,前期手续及各种手续费用资金,乙公司负责全部建设资金。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施工人进行施工,工程款500万元。工程完工后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甲公司诉请确认双方合作关系解除。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双方按合作合同进行了履行,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请。甲公司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价款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变更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