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大学委托甲公司建设科技楼,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乙公司承包建设科技楼。后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大学认可乙公司为总承包单位,同意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三方协议约定大学不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大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大学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乙公司要求大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但认定可向工程所有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全权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建设,同时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及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建设单位对开发公司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开发公司不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公司可依合同法第286条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通过对建筑工程的拍卖及折价等方式实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