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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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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980

案情摘要

  某大学委托甲公司建设科技楼,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乙公司承包建设科技楼。后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大学认可乙公司为总承包单位,同意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三方协议约定大学不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大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大学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乙公司要求大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但认定可向工程所有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全权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建设,同时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及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建设单位对开发公司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开发公司不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公司可依合同法第286条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通过对建筑工程的拍卖及折价等方式实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