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及张某协商一致,张某挂靠乙公司承接甲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某以项目部负责人名义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接工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违反承诺及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双方按照现状返还工程。张某起诉甲公司,主张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等其他诉请。
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及出具的承诺书无效,判决甲公司全额支付欠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者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者已完工程交付发包人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