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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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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286

案情摘要

  200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承包甲公司工程。签订后同年2月,乙公司根据甲公司招标文件投标后中标,中标数额与此前合同一致。中标通知发出前,乙公司已经陆续开工,2009年7月工程验收合格。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截至起诉前已经支付了5000万元,因合同无效,乙公司要求按实结算。

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招标前签订而无效。一审法院以按实结算工程款数额扣除利润为基数,再扣除已经支付部分作为结欠工程款进行判决。二审改判,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扣除已经支付部分作为欠款金额。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条并非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或者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