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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对转让的工程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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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919

案情摘要

  H公司与J公司于2006年3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J公司为H公司承包大厦部分工程。完工后,H公司结欠J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后H公司与S公司签订协议,约定H公司将工程转让给S公司,S公司除了支付转让款外还承担工程款和其他费用,工程验收完毕后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协议签订后工程过户至S公司名下。J公司向H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和保证金后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J公司因未收到工程款及保证金,将H公司及S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H公司及S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返还保证金等。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H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返还保证金,S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H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保证金的判决,改判J公司对该工程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即使工程所有权发生转让,如果受让人对工程转让存在过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可依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所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