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化工厂与乙公司于2003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化工工程,经验收工程合格,双方就工程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甲化工厂违约,判决甲化工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二审认定本案属于应当招投标的项目,因未招投标合同无效。判决甲化工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对当事诉讼请求的理解应当全面客观,不能机械和片面。承包人之所以未主张利息,是基于合同有效的认知,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不能以承包人没有主张利息而简单发回重审。如果承包人基于合同有效提出违约金,而当事人对合同无效过错清楚,损失确定明了且未超过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从司法为民诉讼效率出发,法院可以不将案件发回重审,直接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款欠款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