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6年3月,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承建了奥林花园一期项目,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对工程让利,让利幅度为20%。2007年工程验收合格,但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让利承诺书违反了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招投标法第46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再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工程予以大幅度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