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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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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635

案情摘要

  2003年10月,润天公司与医药公司签订房屋建还协议书,约定润天公司拆除原建筑后建成新的商业楼的一层最西侧200平方米房产给医药公司,同时再补偿50万元。2005年10月润天新建商业楼竣工,但一楼西侧是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其余分割成独立、面积较小空间,不适合医药公司经营使用。2007年4月,医药公司起诉润天公司,要求润天公司继续建设200平方米房产、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两年利润。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继续履行房屋建还协议书,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支付利润。二审改判维持安置费和利润补偿,驳回继续履行的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三)项,在履行费用过高情况下,守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