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1995年4月至1996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94)建1号文件进行结算。2000年工程验收合格,双方未就结算达成一致。建1号文件主要内容是对建筑市场上的外资和内资建设项目收费实施双轨制,适用不同的定额标准收费,2000年该文件撤销。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工程款及利息。经鉴定,按照建1号文件,甲公司结欠工程款6700万元。
法院处理
政府文件是作为一项价格标准存在,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双方经过利益与风险权衡,应对双方有约束力。文件本身效力不是本案审查范围。判决支付67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含有结算标准和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内容转化为合同内容,如该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因文件被撤销、失效,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