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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中心做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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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959

案情摘要

  2003年,甲公司经招投标承建某隧洞工程,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4月工程验收合格。乙公司已支付1450万元,双方确认工程款为1700万元。因乙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甲公司诉讼要求支付300万元及利息。乙方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通知》,本案须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应以审核结论为准,审核数额为1500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支付50万元及利息。二审改判乙公司支付250万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资金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