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大厦。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进场施工,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甲公司于2007年5月4日停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驳回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请求。二审支持甲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法第286条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从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工程完成并且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合同解除情况下,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